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的通知 | ||||
| ||||
威价发〔2018〕13号
各热电企业: 根据监测结果,2017年12月1日—2018年2月28日,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供热企业5500大卡原煤加权平均到厂价格750-800元/吨,按照《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市区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调整如下: 0.7Mpa(汽轮机出口表压,下同)热汽价格由每吨177元调整为186元,1.1Mpa热汽价格由每吨195元调整为204元,1.3Mpa热汽价格由每吨197.5元调整为206.5元,2.4Mpa热汽价格由每吨210.6元调整为219.6元,各等级热汽出口表压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其中,热汽用户2018年3月1日后的用汽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汽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汽价的天数确定。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威价发〔2017〕100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8年3月16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